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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校级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9-10-14 11:12  

天津美术学院文件

 

 

津美行〔201872号               签发人:  

 

天津美学院关于印外国留学生校级

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机关处室、其它直属单位:

现将《外国留学生校级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外国留学生校级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教育对外开放,推进学校留学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吸引更多品学兼优的外国留学生来校学习,根据天津市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学校双一流建设、十三五综合投资的需要,特设立天津美术学院外国留学生校级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为规范奖学金管理,根据《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教委〔2016〕20号),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奖励对象为申请来学校学习和正在学校学习的优秀外国学历生。优秀外国学历生奖励期限本科一般不超过4学年(雕塑专业不超过5学年),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学年。

第三条 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新生奖学金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申请就读本科专业者,应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或证书,年龄在30周岁以下;汉语水平应达到入学规定(HSK4级或者相当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如HSK证书、其他汉语学习和考试证书等;

2.申请就读硕士专业者,应具有学士学位或相当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并提供两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的专家推荐信。专家应来自国内外就读本科院校或者其他同专业高水平大学;

3.申请人未同时获得其他形式的奖学金。

第五条 奖学金等级

全额奖学金:学费、10个月校内住宿费、综合医疗保险费;

部分奖学金:学费、综合医疗保险费。

 

第三章  优秀在校生奖学金

 

第六条 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已在校正常注册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并且上一年度没有申请过休学、保留学籍或延长学制;

2.申请人须学习态度端正,表现良好,在校内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为;

3.申请人未同时享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奖学金。

第七条 奖学金等级

1.一等奖学金:学费、10个月校内住宿费,综合医疗保险费;

2.二等奖学金:学费一半、5个月校内住宿费,综合医疗保险费;

3.三等奖学金:学费一半、综合医疗保险费。

 

第四章  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国际交流处应及时公布当年招收奖学金生的有关信息,包括招生专业、资格条件等,并指派专人负责受理工作。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审时间为每年5月份至6月份。由外国学生本人填写《天津美术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与相关书面材料一并报国际交流处申请参加奖学金评审。

第十条 学校成立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评审工作小组讨论提出评审建议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办公网和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来校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者, 须经所在教学单位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统一安排。未经核准而自行变更专业、转学或者延长期限的,将被取消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天津美术学院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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