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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聘请外国专家管理工作规定

    聘请外国专家工作是我院外事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聘任外国专家工作是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据国务院外国专家局的规定和政策,根据我院的实际需求,由学院外事工作主管部门(院办)组织实施。


一、聘请外国专家的原则和要求


1、贯彻按需所聘,急需先聘,弱项特聘的原则。
2、鼓励引进外国优质的教育资源,要求所聘的外国专家应具有较好的学术水平,领先学科或前沿学科的带头人,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就和影响。


二、请外国专家的基本程序


聘用单位上报计划——学院外事主管部门审核——院领导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1、每年的10月份为申报下一年拟聘外国专家的时间。各系、分院、工作室要在10月底之前向学院外事主管部门(院办)申报所聘外国专家的计划。
2、各分院、系、工作室根据本学位学科发展、教学规划、学科设置的需求提出聘请外国专家的申请报告。经院办、教务处和科研处初选后,呈院领导批准后为最终聘请外国专家名单。
3、院办向上级主管申报时间为十一月十五日之前。


三、聘请外国专家的实施要点


1、确定聘请外国专家名单后,由院办与聘用部门商谈接待计划。聘用部门侧重教学、科研及学术活动的安排工作;院办侧重外事活动及外国专家日常生活的安排工作。在外国专家到任前形成书面计划。各执一份,参照执行。
2、有关部门的领导、教师要亲自参加,参与到外国专家的主要活动中去,并制定专人具体接待与安排外国专家的全程工作。
3、外国专家在我院讲学期间的费用,所聘部门自行承担教学与翻译方面的开支;学院承担住宿、交通和月工资等其他方面的必要开支。遇有其他费用时,由院办和聘用部门协商解决。
4、外国专家离任后,聘用部门要在半个月内递交接待外国专家的书面总结报告,着重对教学、科研、创作的基本评估和对外国专家的基本评价,由院办形成外事工作小结一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外国语言类专家的任期一般不少于两周,不多于三个月,安排要紧凑、合理,充分发挥其作用;教学安排不得少于任期的时间的80%。
6、外国专家的费用标准由院办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安排。
7、凡未纳入学院聘任计划的外国专家或未经院领导和院外事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自行聘任的外国专家,其所聘费用由聘任部门自行解决。
8、凡以学院名义邀请短期来访和举办讲座的外国专家由院外事主管部门统一接待安排。并应在与外国专家正式签订合同前申请申报程序,同本规定第二款,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学院批准的原则上应终止其活动。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院外事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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