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早在刚刚进入 90 年代,以 “ 民间社会 ” 译称 civil society 就透过香港《二十一世纪》杂志进入大陆视野,并给予大陆学界以相当的影响。仅此,它就不可能仅仅是一个台湾的用法。第二,大陆的实际情况也足以证明,在 “ 民间 ” (或社会)对抗 “ 国家 ” 的意义上使用 “ 民间社会 ” 也是相当普遍的。例如汪晖先生的《当代中国的思想状况与现代性问题》,就专门讨论了民间与国家对抗之观点在当下中国大陆所存在的问题。再有下面所涉及的几种 “ 民间 ” 言说,大都有此对抗性的倾向。另外也有人指出,邓先生对民间社会之 “ 台湾译法 ” 的解释并不符合实际, “ 在 ‘ 民间社会 ' 之外,台湾也流行比如 ‘ 市民社会 ' 的说法 ” 。 5 第三,更进一步地深追,我以为邓先生的论断,不仅仅是一种判断的失误,可能含有更微妙的意味。判定的理由有二:其一,很明显,排除对抗性意味强烈的民间社会译法,就是为了突出所谓中国学者们寻求 “ 社会 ” 、 “ 国家 ” 协调性的努力。而这种意向的突出,恰恰与 90 年代中国 “ 保守主义 ” 思潮的盛兴是一致的。其二,邓先生对 “ 市民社会 ” 理论大陆缘起的梳理,是很细致、很全面,但却遗漏了一些并不偏冷的原因和现象。例如他揭示了 “ 市民社会 ” 理论在大陆兴起的三种背景:(一) 1978 年以来的改革,所促成的传统高强度性国家体制的变迁、松动,以及一些中国学者对此所进行的与 “ 市民社会 ” 理论相接近的种种研究;(二)突破近代以来的 “ 变革与稳定 ” 和 1949 年以来的 “ 放乱收死 ” 的历史结构性悖论的指向;(三) “ 新权威主义与民主先导论的论争 ” 。 6 应该说这三点是完全成立的,但是恰恰遗漏了 1989 年 “ 六四 ” 风波这一最为直接的背景性事件。与此相应,邓先生只指出《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中国社会科学》等 7 种刊物对 “ 市民社会 ” 问题讨论在中国展开的推动, 7 却恰恰遗漏了《二十一世纪》杂志。而正是这本与受挫的 80 年代文化批判启蒙先锋们关系密切的紧接 “ 六四 ” 事件后创刊的杂志,最先引进了从 civil society 的角度解释中国问题的思路,并且至少是在开始几期的讨论中, “ 民间 ” 、 “ 民间社会 ” 的译名,似乎更常用。不仅如此,在其不无 “ 消极自由主义 ” 和 “ 保守主义 ” 的理论外表下,隐藏了以 “ 民间 ” 或 “ 社会 ” 对抗 “ 国家 ” 的意向。 8
二、 “ 民间 ”——“ 大地 ” 还是 “ 对手 ”
“ 民间社会 ” 或 “ 市民社会 ” 两词在大陆学界对 civil society 的理论讨论中都有使用,但政治学界的论者们对 civil society 理论的基本前提 9 还是比较遵守的,比较注意这一理论所关系到的 “ 市民社会 ”10 的社会 — 历史的经验实存性与理想价值性追求之间的平衡。也就是说,不管具体讨论的观点如何,讨论者们都要正视市民社会理论,不是简单抽象的理想社会或精神性的追求,而是以具体的市民社会、 “ 公共领域 ” 之社会结构的存在与否为前提的;无论这类社会结构,是西方世界的实际社会存在,是中国历史上的某些相似对应组织结构的钩沉,还是未来或当下中国社会建构之设想。 11 但是, “ 民间 ” 或 “ 民间社会 ” 这些概念进入到文学领域后,它们所具有的经验实存性,就逐渐被弃置了,而抽象的价值精神层面的追求最后就成了第一位甚至是唯一的理论前提。当然,这在下面所要论及的两个对象中,程度还是有相当差异的。
文学领域的民间话题,基本分为两大块。具有学理性的一块是陈思和先生的 “ 文学史民间 ” 视角及其相关的讨论。 1994 年陈先生几乎在同时发表了《民间的浮沉 —— 对抗战到文革文学史的一个尝试性解释》和《民间的还原》两篇文章,之后他及他的学生还在多种场合,宣传从民间角度研究中国现当代文学史的观点并展示相关的研究成果。这一工作,既得到了不少的赞赏与应和, 12 但也遭到了某些质疑。从而在现当代文学史研究领域形成了一场有一定影响的民间话题的讨论。
陈先生在《民间的浮沉》的开篇就申明,他所说的 “ 民间 ” 与 “ 当代西方学者所提出的 ‘ 民间社会 ' ( civil society )和 ‘ 公共空间 '(public Sphere) (原文的 S 即为大写 —— 引注)并非同一个概念 ” 。只是 “ 部分吸取了东西方 ‘ 民间社会 ' 讨论者的观点:即民间是与国家相对的一个概念,民间文化形态是指在国家权力中心控制范围的边缘区域形成的文化空间。 ”13 尽管如此,将这两种不同的民间进行比较,仍然是有意思的。不妨来看看两者的结构性位置。哈贝玛斯在考察 18 世纪欧洲国家的 “ 公共领域 ” 问题时,给出了一个有关 “ 公共领域 ” 的社会关系结构图(见图一)。这个结构图共有三块社会空间,第一纵向是 “ 私人领域 ” ,第二纵向是从 “ 私人领域 ” 中演化出来的 “ 公共领域 ” ,第三纵向是 “ 国家权力领域 ” 。中间的 “ 公共领域 ” 在哈贝玛斯所讨论的范围中,一方面将 “ 私人领域 ” 与 “ 国家 ”“ 隔开 ” ,使其免受 “ 国家 ” 直接控制或侵犯;另一方面,又以独立于 “ 国家 ” 的社会组织的形式,作用于 “ 国家 ” 公共事务的决策与执行,与 “ 国家 ” 分权和抗衡。 14
私人领域 公共权力领域
市民社会 政治 国家
(商品交换和社会 公共领域 (公安机关)
劳动领域) 文学
公共领域
( 俱乐部、新闻界 )
狭小的内心世界 (文化市场 宫廷
( 资产阶级知识分子 ) 商品市场) (王公贵族社会)
“ 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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