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文件

 

津人专[200150

 


关于下放部分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权限的通知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职称)部门,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市政府有关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将获得博士、硕士学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权限和外省市调入(含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权限下放到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获得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

(一)认定条件

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院校的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所学专业与现岗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经考核合格后,可认定为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认定为中级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认定为中级资格。

(二)认定程序

1、本人提出认定申请,填写《初聘(认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二份)、《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登记表》(一份),并提供学位证书;

2、单位审核认定材料,并对认定对象进行考核;

3、主管区县、部委办局(总公司)人事(职称)部门审核认定。

(三)备案及领证

区县、部委办局(总公司)于每季度的最后一周,持《获得博士、硕士学位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备案表》和《颁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登记表》,到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备案,领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二、外省市调入(含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

(一)认定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在调入我市前按照国家和外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经评审、认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并持有省、部级人事(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经审核合格,可认定为我市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凡调入我市后再由原所在地评审、认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或在国家已实行考试的系列(专业)取消评审以后,仍由原所在地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均不予认定。
申请认定者需提供在外省市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调入我市干部介绍信、学历证书。

(二)认定程序

1、本人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材料;

2、单位审核认定材料,并填写《外省市调入(含军队转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备案表》(一式三份),上报上级人事(职称)部门:

3、主管区县、部委办局(总公司)人事(职称)部门认定。

(三)备案及领证

区县、部委办局(总公司)于每季度的最后一周持《外省市调入(含军队转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备案表》和《颁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登记表》,到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备案,领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各区县、部委办局(总公司)人事(职称)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认定工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