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天津高等教育的水平和质量,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遴选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促进天津市高校重点学科建设和新兴学科发展,建立天津市特聘教授制度并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立特聘教授制度旨在天津高校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中构建创新人才体系,使其在本学科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提高天津高校在国际国内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为天津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层次人才和高水平科学技术支撑。
第三条 特聘教授制度是我市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和本市相关人才工程衔接,与天津市学科建设规划配套实施。
第四条 特聘教授制度设立专项经费。资金主要由市教委拨款与用人单位自筹相结合,同时积极吸纳国内外捐资和捐赠。
第五条 特聘教授制度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实行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六条 特聘教授包括聘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待遇
第七条 按照天津经济和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在天津市高校重点学科(含重点发展学科)和急需发展的新兴学科中,选择短期内能够在某些研究领域跻身于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设置特聘教授岗位。
特聘教授岗位应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或研究任务。特聘讲座教授原则上在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领域聘任。
第八条 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由学校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确定。特聘教授的岗位职数以二级学科为单位,每学科1-2个。
第九条 特聘教授聘期一般为4年,聘期内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并享受由市教委提供每人每年10万元的特聘教授津贴。特聘讲座教授聘期一般为4年,其津贴为每人每月人民币1.5万元,按实际工作月支付。对于特别优秀的特聘教授,所在学校可另行给予津贴。
第十条 高等学校必须为聘任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任期内配套必要的科研经费。其中,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科的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5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20万元。上述额度的科研经费由市教委资助50%,所在学校配套提供50%。
第三章 应聘条件及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特聘教授应聘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二)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自然科学类原则上45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原则上50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三)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
(四)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五)学术水平高、造诣深,在本学科领域中学术上有所创新并取得了高水平的成果。
(六)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够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八)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9个月以上。
第十二条 特聘教授的岗位职责:
(一)讲授本学科专业的核心课程,开设本学科领域前沿的专业课程,指导研究生。
(二)主持或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三)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四)在本学科前沿领域开拓进取,努力实现跻身国内领先水平、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建设目标。
第十三条 特聘讲座教授应聘条件:
(一)热心为国内服务,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
(二)在国外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三)学术水平高、造诣深,在本学科领域中学术上有所创新并取得了高水平的成果。
(四)保证每年能在国内受聘高校一般工作3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特聘讲座教授的岗位职责:
(一)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二)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学术前沿。
(三)面向我市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一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专家系统
第十五条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教卫工委、市教委、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的主要领导组
第十六条 由领导小组聘请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专家学者组
(一)专家委员会由领导小组聘请由两院院士参加的专家组成,必要时需聘请国内外著名教育家、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为特聘委员。特聘委员与专家委员会委员负有同等职责。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1.论证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及岗位职数。
2.遴选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人选和评定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任职资格。
3.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任聘期间所取得的学术业绩进行评估。
4.研究特聘教授制度在实施和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二)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的职责是:
1.评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任职资格并向专家委员会推荐候选人。
2.审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所制定的学科建设或科学研究规划、计划,并提出建议。
3.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任聘期间的学术成果和工作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议。
第十七条 市教委负责特聘教授制度实施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招聘及遴选程序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根据已确定设置的具体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第十九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每年遴选一次。按照个人申请、学校推荐、同行专家评议、专家委员会评定、公示、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应聘者应根据学科的招聘条件向该学科的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申请者须按规定填报《天津市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候选人推荐表》,并附三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信等相关材料。
(二)由学校召开学术委员会,根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应聘条件对应聘者进行严格评议,择优推荐。对学校拟推荐的应聘人选,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写具体推荐意见。学校按有关要求,与推荐人选协商确定支持配套措施并经校(院)长签字后于当年9月30日前报市教委。
(三)市教委对应聘人选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报请专家委员会审阅。由专家委员会提名组建并召开学科评议组会议进行同行专家评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评议方式,扩大征询同行专家意见的范围。
(四)市教委将各学科组推荐人选情况及学科组评议意见汇总后,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定,必要时可请推荐人选到会述职、答辩,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评定意见。
(五)市教委对专家委员会评定通过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两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审定。
(六)市教委将领导小组审定结果通知学校和应聘者本人。学校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和专家委员会评定意见聘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应聘人选,在接到任职资格通知30天内,按照本人申请时提出的研究工作设想和专家评议组的指导性意见,制定具体的研究计划和工作目标,报拟任聘的学校。
第二十一条 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和学校在接到通知45天内,落实任聘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所涉及的人力、设备、物资、用房等条件。高校将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签订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特聘教授聘期内,由任聘学校按年度对其教学、科研以及在学科建设中的业绩情况进行考评,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考评结果上报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高等学校在聘期结束后应根据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进行评估,并报市教委备案。在聘期内,市教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的特聘教授,一经查实,市教委将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津贴及配套的科研经费。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五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触犯刑律,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市教委将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津贴及配套的科研经费。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六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一般不得担任高等学校实质性领导职务(包括校级领导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特聘教授,市教委将停发其特聘教授津贴及配套的科研经费。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特聘教授制度专项经费由市教委设单独帐户管理并专款专用,上年度经费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津贴及配套的科研经费一般一次审定分年度拨款。首次拨款在批准年度末进行;其它年度拨款在市教委收到并审核年度业绩考评报告后于年度末进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特聘教授制度实施与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