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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美 术 学 院 文 件

 津美行〔2006〕27号 签发人:于世宏

关于下发《天津美术学院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系、部,各教学单位:
   为推进我院学位制度改革的进程,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全国第四届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精神,根据我院学士学位授予的实际情况,经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下发《天津美术学院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请各教学单位组织教学管理人员和全体教师、学生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附件:《天津美术学院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天津美术学院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为推进我院学位制度改革的进程,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全国第四届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精神,根据我院学士学位授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美术学院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我院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有利于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院学士学位工作的改革进程。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
   基本标准: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完成全部学业,各科必修课程成绩及格者,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创作、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外语成绩达到当年授予学士学位标准的授予学士学位。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无悔改表现者;
  
   2、外语成绩未达到当年授予学士学位标准者;
   3、毕业创作、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未达到70分者;
   4、学生按教学计划已完成全部学业,英语成绩达到当年授予学士学位标准,但补考、重考、重修课程(含公共课补、重考及专业课因后补作业获得成绩)达4门及以上者。
   5、若毕业生抄袭他人毕业论文,或毕业创作(设计)系他人代为完成,一经查出,取消论文、创作(设计)成绩,并取消学士学位。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适当放宽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学生各科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本专业前3名者,毕业创作(设计)成绩达本专业前3名者,毕业论文成绩达本专业前3名者,外语成绩如未达到当年授予学士学位标准,可适当下调1-2分,授予学士学位。
   2、参加全国性展览获奖的学生,其外语成绩如未达到当年授予学士学位标准,可下调2分。
   3、参加我院举办的法语培训达500学时且法语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者,可视同外语合格。
   4、应届毕业生外语成绩未达到当年授予学士学位标准者,可在毕业一年内申请参加我院组织的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补授学士学位。
   三、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授予学士学位,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院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四、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前下发的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美术学院
学位委员会
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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