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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建工程工作管理监督的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建工程工作管理监督,保证工程优质、干部廉政、资金安全,本着关心、爱护干部,促进党员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廉洁从政,依据津党教 [2002]96 号《关于加强基建工程工作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领导

第二条 学院重要建设项目实行三级管理责任制,即院领导班子——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工程主管部门。有关重大决策必须经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要环节要有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参与和监督,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工作的落实。

第三条 学院重要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分解指标,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市检察机关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督,立足教育,注重防范,强化监督,切实防范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三、管理办法和有关要求

第四条 在学院重要建设项目中,各级党员干部、有关人员,要严格依法和按照有关程序办事,规范基建工程各环节中的工作行为,不准违规操作。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基建工程中为配偶、子女、亲属谋取私利;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向施工单位吃、拿、卡、要;不准接受投标单位、施工单位、有关厂家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不准接受投标单位、施工等单位邀请参加高消费娱乐、旅游(变相旅游)等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让施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五条 基建工程立项,要经过深入、切实的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可请专家论证,并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坚决不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要按照《天津美术学院维修和小型建安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前做好立项的申报和资金的落实,为管理部门留出必要的前期准备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无计划、不按程序实施。

第六条 基建工程主管部门是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对 50 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在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招标。对工程造价较高的工程项目,应由市招标站统一组织公开招标; 50 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或议标。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院的招标工作。

重要基建工程项目要选择具有合格资质、有优秀项目长并在近年取得较好业绩的施工队伍。基建工程主管部门对投标单位要进行认真考察和严格审查。

第七条 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及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院办公室主任、财务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国有资产管理处长、基建办公室主任、使用单位负责人组成,在院领导的主持下,负责指导工程的招标工作。

第八条 确定基建工程的各种使用功能及有专业具体需求的项目,要充分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视具体情况按程序研究决定,严禁个人说了算。

第九条 任何人不准未经招标确定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事项;不准个人或少数人确定设计方案和基建工程的各种使用功能;不准委托不够资质的单位承揽学院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不准利用职务和职权的影响违反规定暗示或设置障碍干预招、投标的正常进行;不准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向投标单位及有关人员泄漏标底;不准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 基建工程中的主要材料或设备采购要按照规定组织招标。主管部门要配合施工单位对提供材料或设备的厂家进行考察,确保质量和价格合理。甲供材料、设备也必须通过招标选择供货商。对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要按质量要求进行检验。任何个人不准在考察、选择供货商时擅自更改采购计划;不准个人决定供货商、材料和设备的品种及价格;不准任何人明示或暗示降低材料质量标准,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50 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要经招标确定施工质量监理公司,基建主管部门配合监理公司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0 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项目由主管部门专人负责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任何人不准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对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修改设计图纸以及增项造成超出概算数额较大时,要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落实资金后方能进行。对增项和变更必须做好签证,并经工程监理、主管部门、施工单位三方签字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款要专款专用。 50 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按合同、按程序、按预算、按进度拨款。 50 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拨付款也要按合同和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不准个人说了算;特殊情况须经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人不准违反拨款原则、违反审核程序拨付工程款;不准利用职务或职权影响干预拨付款;不准违反规定超前或全额拨款;不准将工程款挪做他用。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要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进行。 50 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验收,学院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配合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和质检站联合进行。 50 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项目主管部门也要按有关规范组织好验收,并根据情况通知使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任何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在工程不具备验收条件下进行验收,;不准利用职务影响干扰质量验收工作;任何个人不准在验收不合格工程的验收合格书上签字。

四、监督办法和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学院重要建设项目中,要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和业务部门抓好教育,健全制度,促进规范化管理。同时会同市检察机关抓好廉政共建。对学院重大建设项目要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组织好有关规定的学习,发现苗头及时进行提醒教育。同时也要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对坚决维护学院利益,拒收有关单位馈赠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人员,所在部门要及时给予表扬,并将有关材料向学院报告,对一贯廉政勤政的先进典型学院将适时予以表彰;对出现无法退回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情况,有关人员要写出书面说明,一并上交院纪委按规定处理;对故意违反规定,并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一经核实,学院将根据有关政纪法规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学院重要建设项目,可委托社会审计全程跟踪,配合工程监理部门共同控制拨付款和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调整以及变更增项影响工程造价的额度。

第十八条 学院审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在基建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初步审核后,对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检查和纠正。

第十九条 院财务部门要配合审计部门共同把好基建项目的投资关口,专款专用,严格审核付款审批程序,按制度、合同、程序拨付工程款。对手续不全,资料不全,未按规定报审的基建工程任何人不准擅自付款。严格按规定把好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并按期结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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