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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审工作是对校内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学院内部规范管理、加强廉政建设,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设置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支持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学院内审工作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内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院设立审计机构,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必要时,可以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院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配置审计工作有关设施,按年度拨付审计工作经费,保证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必需的经费。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遇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十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考评、聘任。

第三章 学院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专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六)上级批准的设备、物资自行采购项目;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八)有关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九)学院领导及上级内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上述审计事项,在安排实施过程中,如遇内审力量不足时,可委托社会审计,审计费用可由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支付或申请专项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学院审计机构根据上级或学院安排对本院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向上级或院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院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帐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出书面承诺;

(四)审查有关财务活动资料、文件、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查现场实物;

(五)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审工作规章制度;

(六)参加本院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意见;

(十)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有关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一)根据学院的授权,依据有关法规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学院中心任务和教委审计处的工作部署,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完整、准确地填写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七条 审计终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综合分析提出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经审计室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室,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经主管院领导审阅并签发形成正式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向提请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进行反馈。

第十九条 审计室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规定建立、保管审计案卷,并定期归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室有权会同纪检监察室,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等建议,报院长办公会研究,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按照学院干部管理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附1天津美术学院中层党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附2天津美术学院维修和小型建安工程项目造价审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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