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天美廉政网!!!  
 

 

天津美术学院经济责任制及经济权限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财经工作,明确各级相关领导在经济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维护校园经济活动秩序,严格财经工作程序,确保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逐步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经济责任制度。遵照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依据《会计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及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院长、主管财务副院长、主管部门的院级领导、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和各级会计人员的经济责任制。学院各项经济活动和部门经费的管理,按照规定的领导干部经济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第三条 在兼顾各单位应有活力和尊重各单位财务自主权的基础上,提倡服从和服务于全院改革发展的大局意识,减少直至杜绝不应有的浪费和重复投资,支持学院集中财力,兴办事关广大教职工根本利益和学院长远发展的大事。

第四条 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统一制定我院财务制度。学院财经工作由主管财务副院长分工负责,重大经济问题由院长办公会或院党委会决定。财务处作为学院财经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全院财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实行学院统一的财经政策、财务制度,防止政出多门。

第二章 院长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

第五条 院长作为学院的法人代表,对学院财经工作负总责,具有统一领导和管理学院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力,对全院财经工作负有法律责任。

第六条 院长负责学院办学资金筹措的领导工作,负责审阅学院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报告、基本建设计划、贷款计划及奖金分配政策等重大支出计划,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院长对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的信贷、基建项目、大型设备的购置、担保等重大、特殊收支或经济事项负责。

第八条 院长负责领导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九条 院长有权签批年度预算范围内,需一次性支付三万元以内的特殊项目开支。超过三万元以上的特殊项目,应通过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院长负责学院内各单位年度预算内,一次性支出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内的特殊项目的开支审批把关。超过三万元以上应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院长依据《会计法》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保证会计人员接受后续教育。

第三章  主管财务副院长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

第十二条 协助院长全面领导、组织学院的财经工作,直接对院长负责。

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制定与调整学院内部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保证学院实行统一的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防止院内各单位政出多门、各行其是。院内重大经济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必须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负责领导学院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的编制工作,组织拟订各附属单位上缴指标,提出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原则意见,负责将学院年度预算草案按程序提交教代会、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负责审定学院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签名盖章,对学院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负责组织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学院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负责组织学院基建工程、大型修缮工程、大批量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论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负责组织以学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基建项目、信贷以及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论证。并对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通过的对外投资、基建项目、信贷以及担保等重大、特殊支出或经济事项的执行过程签字负责。

第十九条 主管财务副院长有权签批院年度预算范围内,一次性支付万元以内的各项支出,超过标准的应请示院长后签批,超过院长签批标准的,需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条 负责分管部门一次性超出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内的特殊性支出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负责组织实施全院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工作、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负责分管部门招待费、加班费及离休人员住院费等项支出的签批。

第二十三条 负责组织领导学院财经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主管教学副院长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

第二十四条 负责对主管的各教学单位和分管的职能部门,按时据实申报下一年度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房屋维修项目计划以及根据事业发展情况所需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把关。并按规定程序参与全院经费预算的平衡。

第二十五条 对主管的各教学单位和分管的职能部门,超过院年度预算开支范围的,一次性支出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内的特殊事项支出及重要合同、协议的签定等签字负责。但额度在万元以上的,需请示院长后签批。

第二十六条 负责教务处对各教学单位每学期课时费的测算和统计结果把关签批。

第二十七条 负责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学院科研项目、教材立项的审批。

第二十八条 负责切块经费范围内招生经费各项开支的签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所主管的各教学单位、分管部门的经济活动以及所签批切块经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主管行政、党务工作院领导的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

第三十条 主管教学、行政、党务部门的院长、书记,应督促所分管的职能部门及教学单位,按时据实申报下一年度经费、仪器设备购置及维修项目的预算计划,并负责审签把关。按规定程序参与全院经费预算的平衡。

第三十一条 对主管的各职能部门及教学单位,超过预算开支范围的,一次性支付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内特殊事项的支出,以及此额度范围内重要合同、协议的签订审签负责。额度在 10000 元以上的,需请示院长后签批。

第三十二条 对分管部门的专项资金、招待费、加班费等款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签字负责。

第六章 财务处长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长在主管财务院长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和学院财务制度,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负责管理学院日常财经工作,直接对主管财务副院长负责。

第三十四条 负责或参与学院经济政策、财务制度的拟订、修订和实施。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组织编制学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建议方案,提交主管财务院长审阅,并对按程序修订后的预算建议方案报学院党委会议审定。积极强化预算收支管理,合理调度运筹资金,保证学院资金实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负责组织编制学院年度财务决算,撰写决算报告,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 负责按季度对学院的经济活动进行分析与预测,为院领导的财经决策提供有效信息资料。

第三十八条 参与学院投资、信贷、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的立项、论证,并负责对其效益进行跟踪考核。

第三十九条 配合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与核算工作,保证学院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并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条 对财务处各种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财务报告签字负责;对日常经济业务中特殊会计事项签字负责;对财务处所发生权限内的各项收支业务签字负责。

第四十一条 对因监控不力而形成当期预算严重超支的问题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制止或纠正不力、不向主管院长提出书面意见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因管理制度不健全、手续不严谨而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承担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定期向教代会、职代会、财经工作小组报告学院当年的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负责组织全院会计人员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负责组织本处会计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教务处长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

第四十六条 在年度预算确定的切块包干经费范围内,负责本处室日常经费按计划安排支出,并签字负责。本处室经费一次性支出超出 5000 元的,应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四十七条 负责学院实验室综合设备投资的组织、申报、审批及全院教学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学院培训中心收支业务核算签字负责,并保证每年上缴学院规定指标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九条 负责审批教学单位课时费的测算及统计工作。

第五十条 负责统一组织和办理教材的源头订购及让利返还学生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及时据实申报本处室下一年度日常经费预算及所需专项经费预算。

第五十二条 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保证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八章 人事处长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

第五十三条 在院年度预算核定的切块包干经费范围内,负责本处室日常经费的按计划安排支出,并签字负责。本处室经费一次性支出超出 5000 元的,应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五十四条 负责审批工资总额范围内各项支出,负责审批离退休人员工资及各项补贴。

第五十五条 负责审批退职人员生活补贴、丧葬费、遗属补助、抚恤金、职工探亲车船费、家属医疗费的开支。

第五十六条 负责审批公派出国工作、停薪留职、内退人员待遇、培训人员待遇、干部、工人在职培训费用等项开支。

第五十七条 负责教学、行政人员、机关干部“校内津贴”分配政策的制定及发放的签批工作。

第五十八条 对学院聘请任职的教师、干部、临时工等人员的工资待遇签字负责。

第五十九条 负责教职员工福利费各项资金支出的签批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负责办理职工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缴费额及其变动的测算、审核、上报及交纳工作。

第六十一条 负责据实申报本处室下一年度日常经费预算,并根据事业发展情况,负责对所需专项经费的预算和申报。

第六十二条 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保证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章 学工办主任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

第六十三条 在院年度预算确定的切块包干经费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日常经费按计划安排支出,并签字负责。本部门经费一次性支出超出 5000 元的,应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六十四条 对本科生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及发放工作签字负责。

第六十五条 负责对学院特困生的评定和按院规定标准对困难生发放补贴、勤工助学补贴的签批。

第六十六条 负责学院困难生助学贷款的审查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对学院“红十字会活动经费”的支出签字负责。

第六十八条 及时据实申报本处室下一年度日常经费预算及根据事业发展情况所需专项经费的预算计划。

第六十九条 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保证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处长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

第七十条 负责在院年度预算确定的本处室切块包干日常经费规定的开支的范围内,做好预算支出安排,对经费使用的效益承担责任,对各项支出签字负责。本处室预算内经费一次性支出超出 5000 元的,应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七十一条 负责学院预算计划内 5000 元以下的零修项目的审批把关和支出签批工作。

第七十二条 负责对后勤服务中心经费预算方案的审核报批。通过校园一卡通杜绝其所辖范围的现金流通,加强对其经费和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控。对在执行方案中出现的权限以外问题,负责提交解决方案的文字报告,报院财经工作小组审定,或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解决。

第七十三条 根据学院的预算财力和项目的轻重缓急,综合平衡全院的基建维修任务,并按程序申报年度计划,并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组织实施,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计划要求,做好对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的监控。负责在工程竣工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技术档案,并对决算审计的工程量负责,对经院审计室审签后的工程预、结算造价执行情况及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监控并签字负责。

第七十四条 负责各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和资金购建、接收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人负责建帐立卡,做到帐、卡、物相符。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充分发挥各教学和行政单位资产保管员的作用,实现对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流转跟踪管理,保证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七十五条 负责组织学院有关材料、物资、劳保用品的采购和管理,对物资管理情况进行监控,对物资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七十六条 对因财产、物资、资源、资金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严重损失和浪费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依合同对学院出租的经营性用房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按预算规定上缴学院房租及管理费,收缴和向学院返还水电费。

第七十八条 及时据实申报本处室下一年度日常经费预算及根据事业开展情况所需专项经费的预算。

第十一章 图书馆长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

第七十九条 负责在院年度预算确定的切块包干的日常经费、图书购置费,做好预算支出安排,对经费使用的效益承担责任,对各项支出签字负责。对超出计划外 5000 元以上的图书购置,须经主管院长审批。

第八十条 对上级拨付我院图书和图书馆设备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并按支出计划对该项支出签字负责。

第八十一条 对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图书资料的数量、金额单独建帐并设专人做好管理工作。

第八十二条 对全院教学单位和科研项目所购图书资料,负责纳入学院图书馆固定资产登记管理。

第八十三条 对收取学生的上机费、复印费,按学院有关规定上缴财务,按规定比例分成。

第八十四条 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保证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八十五条 据实申报下一年度日常办公经费及根据事业发展情况所需专项经费的预算。

第十二章 院办公室主任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

第八十六条 按照年度预算确定的切块包干经费范围,负责本部门和院领导的日常经费按计划安排支出,并签字负责。本部门经费一次性支出超出 5000 元的,应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八十七条 对本处室所分管的车队按预算安排支出并签字负责。

第八十八条 负责本处室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保证本处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八十九条 及时据实申报本处室下一年度日常经费开支需求及根据事业发展情况所需专项经费的预算。

第十三章 外事办主任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

第九十条 按照年度预算确定对本处室切块包干的日常经费、外事经费的开支按计划,安排支出并签字负责。本处室经费一次性支出超出 5000 元的,应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九十一条 协助主管院长制定外事活动用款计划。

第九十二条 负责学院长聘外籍专家专项经费的申报工作。

第九十三条 负责外宾招待所、汉语、法语等培训班收支业务的审批,并按学院规定上缴返还各项费用。

第九十四条 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保证本处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十五条 据实申报本处室下一年度日常经费及根据事业发展情况所需专项经费的预算。

第十四章 科研处处长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

第九十六条 按照年度预算确定的切块包干经费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日常经费按计划安排支出,并签字负责。本部门经费一次性支出超出 5000 元的,应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九十七条 负责全院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查立项工作,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按照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规定,对科研经费支出审查签批。

第九十八条 负责研修班学费的催缴工作,并在年初做好研修班课时费、随导费等经费的预算工作。

第九十九条 负责签批研究生奖学金、补贴的评定与发放工作。

第一百条 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保证本处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一百零一条 据实申报本处室下一年度日常经费及根据事业发展情况所需专项经费的预算。

第十五章 各学院院长、系、部、其他各处室、各独立核算单位

负责人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

第一百零二条 各分院系、部、其他各处室、各独立核算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财经工作直接负责人和签批人,在国家财经政策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的指导下,全面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 根据本单位的发展计划,据实提出下一年度专项经费的需求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及房屋维修项目的需求计划。

第一百零四条 在学院核定的当年预算包干经费范围内,拟订本院、系、部资金使用计划。

第一百零五条 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签字负责。各系一次性超出 5000 元 -8000 元以内的特殊开支项目,需报本院院长审查签批,超过 8000 元以上的继续上报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第一百零六条 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保证本处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一百零七条 对报销所购物品的单据必须由负责人、验收人、领款人签字,本院、系、部领导个人报销事宜,需有本院、系、部同级负责人或主管院领导签批。

第一百零八条 按照学院学费收取标准,负责学生学费的催缴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各职能部门、各分院、系、部负责人要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本单位教代会、职代会的同级机构或广大教职工报告经费预算和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在年度终了,负责向财务处送交当年资金使用效益报告和下一年度用款的项目预算及开支计划报告。

第十六章 会计人员经济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依据《会计法》行使会计职责,履行会计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第一百一十一条 协助单位负责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在学院统一的财务制度下,建立健全本部门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成本核算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具体实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根据国家或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对本部门经济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负责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核算和管理工作,定期与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帐目,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一百一十四条 负责本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有关规定,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并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依法对本单位会计事项实施会计监督。有权拒绝办理违反《会计法》和各种财务制度的会计事项,以及单位负责人超越审批权限以外的各项开支。

第一百一十六条 如实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为本单位和学院经济决策提供信息资料。

第一百一十七条 负责所在单位各类收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督促所在单位及时、足额上交各类收入,制止“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等违纪行为。

第十七章 其他责任人员经济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和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经办人。应当对经济活动过程中填制和取得的各种票据,以及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章 责任奖惩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于落实经济责任制较好的各级人员,并为学院创效益、节约资金给予表彰;业绩突出者,学院给予物质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制的各级人员,应追究责任。追究责任包括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违反《会计法》的各级人员,按照《会计法》的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办理。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校办产业厂长、经理及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按《公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经济责任制经院党委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版权所有 天津美术学院纪检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天纬路四号 邮编:30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