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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教育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

一、八个坚持、八个反对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
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
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
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
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
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发 [2001]16 号

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四大纪律: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八项要求: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尤其要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① 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允许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② 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 ③ 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④ 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⑤ 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⑥ 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⑦ 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 ⑧ 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 吴官正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 2004 年 1 月 11 日)

三、六不准
(一)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
(二)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
(四)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越权干预招生录取、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正常开展;
(五)主要领导不准担任社会上经营性实体的独立董事;
(六)不准擅自决定学校对外融资或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

——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 “ 六不准 ” 规定的通知》教党 [2004]31 号

  四、五不许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做到:
第一,不许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如果有人给你送钱,要坚决拒收;推不掉的,要立即上交组织。对违反规定的,一律先免职,再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不许 “ 跑官要官 ” 。对 “ 跑官要官 ” 的,要严肃批评教育,记录在案,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不予提拔重用。
第三,不许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不许参与赌博。今后,凡是参与赌博的,一律予以免职,再按照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一律从严惩处。
第五,不许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 吴官正同志在全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办通报》第 28 期

五、八个作风
(一)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努力在建设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社会中走在前列,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转化为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能力。
(二)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时刻摆正自己和人民群众的位置,在思想感情上贴近人民群众,下大气力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下大气力做好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多办顺应民意、化解民忧、为民谋利的实事。
(三)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步一个脚印地把我们的事业推向前进,使各项政绩真正经得起实践、群众、历史检验。
(四)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牢记 “ 两个务必 ” ,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带头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带头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各项工作中都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真正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用在刀刃上。
(五)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中央大政方针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党和国家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同时善于把中央精神与地方和部门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发扬民主、团结共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共同推动形成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局面。
(七)秉公用权、廉洁从政,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八)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 胡锦涛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2007 年 1 月)

六、八个严禁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 “ 合作 ” 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 “ 合作 ” 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 “ 利润 ” 的,以违纪论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 “ 收益 ” ,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 “ 收益 ” 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执行中应注意区分前款所列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 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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