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术学院

公私财物管理规定

   为维护国家和师生员工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现金、票证管理

1、院财务的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提取和存放的现金、票证的安全负全面责任。超限额存放时,应设专人值班看守。赴银行提取送较大数额现金时,须事先申请专车并有保卫人员押送。

2、财务处办公室必须配制防盗门、窗户栏及相应的保险柜、报警装置、安全防火设施。每天下班前应做到查门窗、查保险柜、查事故隐患。

3、财务部门,经营服务部门,食堂以及其他有现金、票证收入的部门,要做到现金库存不超限额,支票和各种印鉴要分别保管。

4、非财务部门及非经营服务性部门不得存放现金(特殊部门和特殊情况除外),各种有价证券要放置安全部位妥善保管。

5、师生员工及临时来院学习、工作人员的较大数额现金,应及时存放银行,严禁将个人现金存放在办公室或其它公共场所,各种票证要妥善保管。

二、贵重物品管理

1、本院各级物资部门的负责人,应对所掌管的贵重物品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严格执行登记造册、出入库及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

2、对所属的贵重物品要明确具体的管理者和责任人,要有专门的贵重物品存放柜,有管理使用制度、借用手续和详细的记录。

3、当贵重物品去向不明时,由具体管理者和责任人负责,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4、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对所领用、保管的贵重物品的安全全面负责,要经常检查核对,实行专人保管。

5、各部门的负责人对所在部门的贵重物品的存放地点,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设专人值班,并将物品存放和值班情况向保卫处备案。

6、师生员工及临时来院学习、工作人员的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办公室及其他公共场所。

7、各部门应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对所管辖部位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公私财务丢失被盗。

8、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公共财产丢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9、因安全意识淡薄,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管理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9、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天津美术学院安全管理规定》处理。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七日